自实施之日起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 ,除核对随车配发的合格证信息应当与实际车辆一致外 ,对合格证发证日期为实施核对之日以后的机动车 ,还应当与国产整车合格证信息核查数据库进行核对 。凡合格证信息不存在或不一致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按后续快速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

   六、建立合格证信息核对后续处理工作机制

  为及时解决合格证信息核对中出现的问题 ,工作机构、机动车生产企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格证信息核对的后续快速处理工作机制 。工作机构建立车辆注册合格证核对信息反馈平台 ,及时汇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注册及合格证核对中出现的问题 ,并向机动车生产企业反馈 ,便于机动车生产企业迅速处理合格证核对中出现的问题 。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有固定的人员负责本企业合格证核对信息反馈情况的查询和接收工作 ,并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 ,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报送工作机构备案 。对属信息漏报或者误报的 ,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传或更正;对因生产企业原因导致信息核对不一致 ,且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补传或更正的 ,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或其机动车产品销售商收回车辆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对发现合格证有伪造、假冒嫌疑的 ,生产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甄别真伪 。

   七、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合格证信息的生成、传送以及核对后续处理等情况作为车辆生产一致性的管理内容 。对未按要求配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技术参数与《公告》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合格证核对符合率低、核对后续处理不及时的生产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产品申报《公告》;情节严重的 ,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指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企业合格证管理的监督 ,把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生产一致性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 ,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机动车生产企业 ,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合格证管理工作 ,建立合格证核对后续快速处理的工作制度 。本通知贯彻的有关情况请于4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 ,严格在机动车注册登记环节实施合格证信息核对工作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报公安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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