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 ,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 ,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防范被盗抢、走私和非法拼装车辆办理注册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管理 ,并在机动车注册登记环节进行随车合格证信息与合格证上传信息数据库的核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程序

  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需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对现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打印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软件进行了完善和升级 。从2008年4月1日起 ,所有机动车在出厂时 ,均须使用新版“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打印系统”打印生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并通过新版“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上传合格证信息 。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公安部委托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作为合格证信息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 ,共同负责维护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新版软件的开发、分发和培训工作 。

    二、严格合格证的制作和配发

  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应当随车配发合格证 ,合格证的正面需印制合格证的纸张编号 ,合格证的填报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1085-2007规定 ,并与《公告》公布车型和对应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致 。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健全合格证管理工作制度 ,完善合格证管理档案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数据库 ,保证车辆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可以查询相关信息 。机动车生产企业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合格证制作、配发工作 ,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 。

   三、规范合格证信息传送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在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后的48小时内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向工作机构传送合格证信息 ,上传的合格证信息应与实际配发的合格证信息一致 。为保证合格证信息的传送安全 ,各机动车生产企业用于信息传送的计算机设备应当向工作机构注册备案 。

  工作机构须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的合格证信息进行核对 ,对使用未注册备案的计算机设备上传信息或上传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拒收 ,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重新传送 。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指导其机动车产品经销商在销售机动车前 ,登录工作机构建立的网站查询合格证信息传送情况 。对合格证信息尚未传送的机动车 ,不得销售 。

  

  四、合格证信息的修改与撤销

  机动车生产企业需对已上传的合格证信息进行修改或撤销的 ,应当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提交申请并注明原因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 ,方可修改或撤销 。

  工作机构应每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报送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修改、撤销等有关情况 。

   五、合格证信息核对工作的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将分阶段实施合格证信息的核对工作 。

  第一阶段:所有乘用车及客车(即微型客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类产品 ,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

  第二阶段:其他机动车产品 ,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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