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交法》第76条修改的冷思考
浏览: 来源:交通法规 发布:36汽车 日期:2008-01-09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刘辉律师在其《<道交法>的修改虽“尘埃落定” ,但仍有瑕疵》一文中则表示:“修改后的《道交法》只规定了机动车无责的最高额 ,而没有规定最低额 ,把权利下放到地方 ,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悲剧的重演 。在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 ,有的地方可能规定机动车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有的地方有可能仅规定机动车承担1%的赔偿责任 。”刘辉律师同时表示 ,“根据过错赔偿原则 ,既然认定机动车无责 ,那么赔偿全责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 ,应是基于人道主义的经济补偿 ,而不是赔偿 ,这样规定 ,更是彰显了‘以人为本 ,法律至上’的理念和‘有责赔偿 ,无责补偿’精神 。”
而机动车无责还需承担10%的责任是否就是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乱纪的纵容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人身损害赔偿是否要和财产损失赔偿相分离 ?对于交通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该如何判断 ?对此行政行为认定不服又该如何找到权利救济方式 ?这些问题都是本次《道交法》没有解决的 。
一个良好的道路安全状况需要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三方配合努力 ,遵纪守法 ,从尊重生命安全的道德底线形成秩序 。以人为本的理念应该渗透到每个道路参与者的身上 ,只有意识到生命的珍贵 ,才会形成良好的道路安全秩序 。法律永远是一种救济手段 ,在私力救济用尽的时候才不得不动用 。道交法修改后的合理性尚需要时间的考验 ,而提升各方的交通文明也将是漫漫长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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