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 。近日 ,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 ,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情形下 ,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多10% 。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一经报道 ,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

  现行条款规定不具体

  目前道交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的立法政策 。但是 ,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 ,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76条规定得不够具体 ,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 ,又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 。

  草案明确机动车赔偿比例

  此次草案规定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的 ,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业内人士表示 ,这样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的保护 ,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 ,增强了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内司委对草案的审议意见是 ,具体赔偿比例问题 ,建议修正案只确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至于如何根据不同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比例 ,由地方法规根据实际规定 。

  赔偿比例为何确定10% ?

  对于76条的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近日介绍了确定“不超过10%标准”的依据 。他还分析了为什么在交通事故中 ,机动车要多担责的法律依据 。

  据丁锋介绍 ,“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标准 ,原系国务院1991年颁布 、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 。该办法曾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 ,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这一标准经过多年实践 ,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 。据专家介绍 ,“除此(10%标准)之外没有一个其他标准更有说服力 ,所以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

  丁锋还表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 ,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 、易爆 、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可以证明被损害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 ,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当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 ,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 、行人 ,相对是高速运输工具 ,所以他们之间发生事故 ,机动车要承担多一些赔偿责任 。”

  众说纷纭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引发了广泛争议 ,有车族和无车族各执一词 。

  有车族高先生:谁说行人是弱势 ?我觉得开车的才是弱势 。那天我驾车路过一个超市门口 ,有两名中年妇女在车前瞎晃就是不让路 ,当我按了下喇叭后 ,一名妇女不在乎地说 ,‘放心吧 ,他不敢撞咱” 。建议近早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起码以后赔偿有了标准 。

  无车族王小姐:生命权永远高于路权 。在行人全责的情况下 ,机动车赔偿不超过10%的赔偿额度略低 ,30%更为合理 。因为法律应该保护弱者 ,机动车相对于行人无疑是强势的一面 。如果增加机动车的责任 ,可能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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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交通法注重责任认定 。从交通法规方面来讲 ,美国法律虽然注重“以人为本” ,但也不绝对简单偏向行人 ,而是注重对具体责任的认定 。德国法律规定死者违法撞人车辆正常行驶不承担责任 ,死者应向其本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自20世纪以来 ,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特别法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奥地利 、意大利 、瑞典 、荷兰 、芬兰 、挪威 、丹麦 、瑞士 、法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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