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修正案草案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所改动 ,在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不超过10% 。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于2004年5月1日 ,按规定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但是法规对怎么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如何明确其承担责任的比例 ,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


  新的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的 ,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字幕:1.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交通法编后


  对于第76条的修改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 ,现行的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 ,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立法政策 ,但是对于“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 ,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问题 ,规定得不够具体 。而现在的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 ,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的保护 ,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 ,也增强了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