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车船税的计算 、滞纳金计算等具体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昨天(9月17日)联合发布通知 ,公布了一系列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 ,以方便国内众多纳税人进行相关计算 。


  通知透露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等原因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当年应缴车船税=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

  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 ,其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

  在补缴税款方面 ,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 ,其往年补缴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同时 ,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 ,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 ,其往年补缴额=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

  在滞纳金计算方面 ,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 ,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其中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 。而滞纳天数的计算 ,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 ,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