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张先生和汽车“中招”的车主便把这个情况向物业反映 。该小区物业立刻派人到现场对车辆进行擦洗 ,而擦不掉的车辆还被物业送到4S店进行重新喷漆 。

  对此 ,张先生表示:“幸亏是彩绘 ,如果是刮花或者其他损害 ,一时间看不出来 ,可能就比较麻烦了 。不过还好物业公司的处理方法还是令人比较满意的 。”

  但张先生还表示 ,虽然物业在事发后的态度非常积极 ,但为什么物业在夜间没有对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和巡查呢 ?

  焦点一:谁来赔偿车主损失 ?

  律师见解:找不到直接侵权人 ,物业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案件一的情形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一定要与家属或者监护人同住 ,特别是对于间歇发作的病人更没有这样的要求 。不过 ,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如果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如果精神病人有能力支付赔偿金的 ,将由其支付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

  那对于那些没有找到肇事者的车辆损坏事件 ,物业又是否有义务赔偿车主呢 ?有相似案例:小区业主石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停车场车位租用使用协议 ,并支付了租金和管理费 。2007年2月 ,石某的“宝马”车在停车场停放时被进入该停车场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损坏 。后石某起诉至法院 ,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折旧费共计22万余元 。

  后法院作出了物业公司“赔偿修理费、减值损失共计3.5万余元”的判决 。理由是:车辆在小区停车场遭到人为损坏 ,虽然应由直接侵权人赔偿全部损失 ,且车位租用使用协议未明确约定财物保管服务 ,但相关人员没有凭证 ,能直接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将车辆严重损坏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和车位出租人显然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谨慎看护和安全防范义务 ,其对车辆损坏存在一定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应对车辆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

  焦点二:物业是否有责任 ?

  律师见解:只要收取停车费用 ,就应履行保管义务

  记者在走访虹口区、闸北区和虹桥地区的部分小区路面停车场时发现 ,各个小区物业对停车场所设立的规定都各不相同 ,并没有统一标准 。在虹口区临平路和虹桥地区的众多小区内 ,物业除了租借小区停车场外 ,还对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管理 ,如果出现问题小区物业会进行相应的赔偿 。而记者在闸北区岭南路的某小区了解到 ,物业仅仅在小区里设置一个相应的停车场地 ,如果车辆停放时出现其他连带问题 ,物业并不负责 。

  对此 ,协力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认为 ,业主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辆出现损坏或者丢失 ,物业公司都应赔偿 。第一、权利与义务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只要收取了停车的费用 ,就应履行保管的义务;第二、不论以什么名义 ,“场地使用费”也好 ,“车位使用费”也好 ,“场地租金”也好 ,所收费用都是车辆存放的费用 。第三、车辆丢失后 ,保险公司须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林律师还表示 ,小区停车场有盈利和非盈利两种 ,盈利性的停车场肯定对车辆有管理维护的作用 ,而非盈利性质的停车场物业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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