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胎第一案” 为什么受伤害的都是司机
浏览: 来源:新手上路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8-09-11北方网车讯:一直被媒体关注的“爆胎第一案” ,浙江金华司机状告厂家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据了解 ,司机正式状告厂家并要求赔偿30万元 。今年8月 ,该车主刚买三个月的新车遭遇爆胎 ,虽然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但是车主需自行承担实际损失与保险公司理赔金之间的巨额差价 。车主一怒之下 ,将汽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虽然这个案件涉案金额并不算巨大 ,但是从车主状告厂家的举动我们可以看到另外一个一直得不到重视的问题:那就是在车辆爆胎事故的处理中 ,车主一直处于很无奈的境地 ,承受双重的伤害 ,这样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 。
江苏镇江车主谢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沪宁高速公路时 ,左前轮突然爆胎 ,失去方向的轿车将路中水泥隔离墩撞飞 ,砸到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小面包车上 ,造成该车的乘客一死两伤 。
镇江市交警部门认定 ,谢某车辆左前轮爆胎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属于交通意外 ,双方均无责任 。经交警部门调解 ,谢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 ,由谢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7.8万余元 。同时 ,省交通厅也对谢某作出处理决定 ,要求其赔偿路产损失1100元 。
家住三门峡市区的师某有一辆大货车 ,途经卢氏县杜关镇窑峪路段时 ,货车后左轮胎突然爆裂 ,巨大的响声将在路边行走的10岁女童王某吓跌在地 。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 ,被告师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 ,由于轮胎爆裂 ,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原告王某惊吓摔倒致伤 ,师某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5500余元 。
这仅仅是从上百个爆胎案例中节选出来的两个判决结果 ,按照交警部门的鉴定 ,这些司机既没有超载也没有违规行驶 ,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就是爆胎 ,而且爆胎经交警部门认定都属于交通意外 ,但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却必须让司机承担 。
无独有偶 ,在近期媒体关注的爆胎事故中 ,司机扮演的依旧是“窦娥” 。浙江嘉兴司机徐某因为车辆爆胎导致出现重大交通事故 ,被判处一年徒刑 ,缓刑一年 。这也是见诸媒体的因为爆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
那么这种处理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
我们可以看到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把车辆爆胎控制列入整车的安全标准之列 ,因此当爆胎事故发生后 ,判定事故责任就往往集中在司机的驾驶行为上 ,如果驾驶员在爆胎的瞬间有踩刹车的等行为 ,就会被判定“操作不当” ,从而承担事故责任 。但根据相关数据显示 ,爆胎事故从爆胎到发生事故只有短短的3秒钟处置时间 ,而人遭遇爆胎反应的时间就需要1到3秒钟 ,在这种情况下 ,司机在爆胎后所能采取的驾驶行为更多的只是一种本能反应 ,踩刹车就是最为常见的制动措施 。这就导致了爆胎事故责任的集中追究 ,司机成为爆胎事故的唯一责任人 。
相关律师表示 ,由司机因为本能反应来承担事故责任是不公平的 ,爆胎事故本身是不以司机的个人意志来左右的 ,它的突发性决定着司机无法进行有效的预判 ,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不应当由司机个人承担 。
另外由于保险公司在理赔爆胎事故时遵循的是意外伤害保险条例 ,所以就会存在实际损失与理赔金额之间的差额 ,大部分车主只能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 。
据相关媒体报道 ,准备状告厂家的这位车主认为 ,身为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企业 ,有责任、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 。在产品因为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因素出现事故时 ,厂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评论加载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