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 ,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草案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时 ,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将大幅减轻:“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11月4日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交强险系列研讨会之“道交法修改研讨会” 。北京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的著名法学家 ,交通运输企业 、车主网友及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研讨会 ,围绕该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

  道交法第76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 ,由机动车一方担责”对机动车车主权益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致使机动车方赔付压力过大 ,甚至引发了一系列潜在的社会隐患 。因此 ,道交法的修改确定了“既不能无限地放大机动车的责任 ,同样也要体现出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的原则” 。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交法第76条进行审议修改 ,说明了无责赔付比例过大的不合理性 ,而交强险条例中的无责财产赔偿 ,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的依据就出自于本条 。然而从日前道交法审议的第76条修改草案来看 ,并没有修改交强险的“无责财产赔偿”规定的内容 。与会专家认为 ,道交法的修改是交强险政策“松动”的一个信号 ,交强险中的“无责赔付”规定给车主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存在着严重的不妥之处 ,应当通过此次道交法的修改予以调整 。

  道交法及交强险部分条款忽略了法律法规对公民行为的制导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说 ,道交法是一个民事法律的规范 ,涉及到侵权法和保险法的问题 ,颁布之前没有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 ,最主要的问题是部分条款违反了侵权行为法和保险法的一些基本知识 。

  王卫国说 ,完全因为受害人的过错引发的事故不仅仅是一个减轻机动车责任的问题 ,而是应该免除责任的问题 。为什么交强险只规定减轻责任 ,不规定免除责任呢 ?交强险规定了惟一一个可以免责的情形 ,是受害人故意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认识 ,重大过失和故意是等值的 。因为故意是一种主观判断 ,是主观的心理状态 ,而要去证明它是故意往往是很困难的事情 。交通事故中重大过失一方要承担全部或大部责任 ,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侵权法的知识 。重要的是 ,道交法第76条只注意了事后的损失分配 ,却没有注意到法律 、法规对行为的制导作用 。侵权法的最根本的作用之一 ,是对人们行为的制导作用 。道交法的出台在社会上可能带来的行为预期是什么呢 ?就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哪怕是严重违章 ,都由机动车负责 。实际上在道路交通安全上 ,风险不仅仅由机动车一方掌控 ,行人和非机动车也可以掌控 。人文关怀的定位应该是使道路更加安全 ,促使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 ,从而使事故尽可能少地发生 。如果法律导致一部分人放任自己的行为 ,反而会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增加了受害者受害的机率 ,人文关怀从何谈起 ?道交法第76次的修改意见的着眼点仍然是集中在事故的损失分配上 ,力图更公平一点 ,但并没有把对公民行为的制导作用体现出来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林青说 ,从法律上讲 ,交强险是强制的 ,但它的本质仍然是商业保险 ,它应该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内的强制险 ,并不是行政法规 ,只不过基于道路交通的强制保险的特殊点 ,国家另行颁布了一个条例加以规范 ,显然它在保险法和民法之下 。所以我认为机动车和行人都应该要适用无过错原则 。

  交强险加大了企业负担

  首钢汽运安全科科长刘旭升说 ,我单位的10吨大货车 ,三者险保额15万元/辆 ,而且不计免赔 ,保费1700元;同样的10吨大货车交强险保费是2430元/辆 ,保额仅为6万元 。交强险保额6万元 ,三者险保额15万元还不计免赔 ,都是保险 ,差别怎么这么大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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