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从“撞了白撞”到司机赔10%

  从法律层面看“新交法”修正案草案 ,无非是“新交法”第76条该不该修改 ?

  对贯穿“新交法”始终的“以人为本”我们理应肯定 。事实上 ,公众对“行人路权优先于车辆路权”这一立法理念并不缺少共识 。但“以人为本”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以行人为本” ,如果“一边倒”地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绝对的法律保障 ,而无视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乘车人的“人权” ,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以人为本” 。对于有过错的行人 ,也应让其承担过错 ,尤其是与其故意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责任 。否则 ,因行人的违章 、违法而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就无法维系 ,公平原则就无法彰显 。

  “新交法”的立法背景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说”喧嚣一时 ,沈阳等地还一度将此原则制度化 。对于这一既有违《民法通则》 ,又有违人本价值的违法之法 ,“新交法”确有“矫枉”之责 。然而“矫枉”如果过正 ,不但无益于理念的转换与纠纷的解决 ,还会加剧矛盾 ,衍生出新的立法和执法问题 。第76条仅仅规定了“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而实质上并无规定违章行人的责任承担 ,这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机动车一方负全责” 。“撞了白撞”并未因“矫枉”之法得到纠正 ,而只是倒置了责任主体 。“矫枉”的结果实质是以另一种不公代替了前一种不公 。因此 ,修正第76条确有必要 。

  交通文明既应是法制的文明 ,规则的文明 ,又应是管理的文明 。“新交法”在完善行人与机动车这两方责任的同时 ,似乎还忽略了对路政和交通负有管理之职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当然 ,也许这更应该由相关的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责任法加以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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