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将重新出台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浏览: 来源:政策法规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1-24社会反响激烈“新交法”第76条将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修改 ,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 ,应当负次要责任 、同等责任 、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 、60% 、40%和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反思:修正速度应提到立法之初
应该说 , 这次修正案对第76条的修正 , 在突出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 , 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 使该条款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 同时也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 。
这次修正案对第76条的修正无疑是必要的 , 也是合理的 。我们的疑惑在于 , 《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不过三年时间 , 为何当初在立法时未能直接作出这样的规定 ?要知道 , 关于第76条的争议并非法律实施后才产生的新问题 , 而是早在立法之初就备受社会争议 , 那么 , 一个争议如此巨大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得以通过的 ?我们是否应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和反思呢 ?
一部法律实施才三年就立即修改 , 速度不可谓不快 。但是 , 只要法律已经正式实施 , 即使修正速度再快 , 也必然不可避免地使很多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况且 ,法律在实施很短的时间内就再次修改 , 会给公众带来不稳定的感觉 , 乃至对立法的科学性产生怀疑 , 从而不利于培养公众对于法律的敬畏之情 。很大程度上 , 立法的高质量正体现于法律的稳定性 ,与其让备受争议的法律勉强通过 , 不如暂缓通过的时间 , 在更大范围内广聚民智 , 以制定更加公平正义的法律 。如果当初真正做到了开门立法 , 备受争议的第76条也许就不会以那种模糊的方式出台 。但愿今后能把“修正速度”提前到立法之初 , 从而尽量减少发生法律“三年而修”这样的事情 。
时评:“第76条”终于要改了
在最近几年的立法过程中 ,还没有哪部新法像《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样引起过激烈的社会反响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 ,它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一条款援引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 ,对弱势的 、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 ,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 。但是 ,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 ,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 ,《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 ,于是 ,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路违法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 ,“第76条”导致了这样的悖谬现象: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道路违法行为 ,有可能让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倾家荡产 !
而在后来的执法实践中 ,“第76条”也确实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由于对“第76条”的理解不同 ,不合情理的事故处理案例屡屡见报端 。于是 ,“第76条”面临甫一落地就不得不修改的窘境 ,媒体的批评连篇累牍 。
回想起来 ,《道路交通安全法》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 ,媒体的宣传堪称铺天盖地 ,但此前 ,该法的起草过程却一直风平浪静 ,人们既无从了解法律条文的细节 ,更没有机会对之说三道四 。而正是由于这样一个民主评议过程的缺失 ,让一部理念很新的法律出现了瑕疵 ,也让它错失了及时自我订正的时机 。“第76条”要修改 ,这是值得庆幸的 。但愿以此为契机 ,有关方面能够敞开公民立法的大门 。只有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主与科学的精神 ,我们的立法质量才会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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