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获悉 ,自2007年7月12日起 ,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 ,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 ,车船税将开始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

  据悉 ,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船舶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昨天 ,市地税局还就车船税征收的其他一些事项进行了解读 。

  【核心阅读】

  问题一:

  车船税应在什么地方缴纳 ?

  车船税按会计年度计算 ,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拥有船舶的纳税人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使用的车船 ,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但为了方便纳税人 ,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对于除拖拉机 、军队武警专用车辆 、警用车辆 、外交车辆 、免税的城市农村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 ,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 ,应当在我市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我市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问题二:

  车船税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

  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 ,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 ,则由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问题三:车船税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我市规定 ,车船税按会计年度计算(即公历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拥有船舶的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对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车辆 ,应在2008年度购买“交强险”时补缴2007年度税款 ,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对实行两年一检车而未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到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的纳税人到西岗区地税局补缴) 。

  【政策背景】

  据了解 ,新车船使用税是在对《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这两个条例进行修改合而出台的 。按照去年12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与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 ,车船税有了以下变化:1.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 ,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2.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并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 。条例保持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的下限 ,而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 ,如 ,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 ,载货汽车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 。4.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 。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源头上控制了车船税的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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