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 ,交强险制度就实行一年了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 。从6月15日至25日 ,保监会就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何使交强险更加合理一时成为众人的议论的话题 。

  专家:费率浮动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缺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生旺表示 ,根据草案公布的模型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 。这个模型表明 ,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相互独立的 。但许多实证研究表明 ,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 。直观上看 ,不遵守交通法规的驾驶员 ,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会较高 。事实上 ,如果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相互独立 ,那么根据交通违法次数对投保人进行保费上浮就失去了理论基础 。如果可以认为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 ,那么应用上述模型进行费率浮动就存在重复奖励或重复惩罚的问题 。如某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费率上浮30% ,同时因为交通违法上浮30% ,那么该车的费率将上浮(1+30%)(1+30%)-1=69% 。这多出的9%就是对该车的重复性惩罚 。

  他建议 ,较为合理的费率浮动模型应该采取下述形式: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浮动比率) 。当然 ,浮动比率的大小取决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的综合影响 ,而不能简单地把这两个的影响因素相加即可 ,因为那样仍然存在重复性惩罚或奖励的可能 。

  很多司机都抱怨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 ,下浮难;多交容易 ,少交难” ,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 ,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 ,有失公平 。孟生旺说 ,在计算费率下浮时 ,需要追溯过去三年无事故 、无安全违法的驾驶经验;而在计算费率上浮时 ,仅考虑过去一年的事故或安全违法经验 。从精算原理的角度看 ,也是欠妥当的 。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无论上浮费率还是下浮费率 ,都追溯过去三年至五年的交通事故经验和安全违法记录 。

  司机:浮动费率能否更人性化

  “我是一个新司机 ,看到浮动费率草案以后 ,发现我的违章已经超了 ,而且还有一个小事故 。如果不是主观违章 ,能不能在五次之内给一个小的奖励 ,就是说没有超过五次也可以享受浮动费率 ,这样能激励司机可以做得更好 。”

  “现在的草案对酒后驾驶行为和恶性人员伤亡事故只上浮30% ,我觉得还不够 ,应该提高到50%到60% ,甚至更高 。酒后驾驶是一个非常恶劣的行为 ,除了交通惩罚以后 ,还应由这种经济杠杆惩戒 。”

  非主观交通违章再“放一放” ,严重恶性行为再“紧一紧” ,让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更加人性化 ,很多司机对草案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

  保险学专家也用数据支持了这个观点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 ,2006年前10个月 ,北京市始终遵守交通法规的车辆比例仅占0.4% ,有过违章行为的车辆比例竟高达99.6% 。2006年12月11日至20日 ,北京违章次数最多的五种行为分别是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 、未按照指示行驶 、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和未按照禁令行驶 ,而这其中大部分是一般性违法行为 ,违章五次的可能会有一个不小的比例 。“对群体性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特别是其中很多是非主观性的‘犯规’ ,例如交通标志不明显 、新划定的禁行禁停道路或区域还不为公众熟悉造成的‘犯规’ ,这都没有可控性 。在这种情况下 ,该奖惩制度安排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 。”他说 。

  律师赵晓鲁也说 ,费率浮动对投保人而言 ,也是一种法律责任 。从法律角度说 ,要讲法律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观要件 。《办法》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没有区分 ,而实际上轻微过失 、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为 ,例如 ,酒后驾车 、无证驾车 、严重超速 ,对可能导致的交通事故和交强险的风险影响是非常不同的 。所以要考虑违法违规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费率浮动暂时不和轻微 、一般过失违法行为挂钩 。”他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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