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的投保人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货款管理办法》规定 ,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货款合同》 ,以货款购买汽车的中国公民 、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 。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的被保险人指为投保人提供货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货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

    保险责任

    第三条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货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 ,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 ,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 ,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

    责任免除

    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 ,导致被保险人的货款损失时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 、政府征用 、核爆炸 、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二)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 、查封 、扣押 、低债及车辆被转卖 、转让;三)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使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

    第五条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货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竿保险人书面同意 ,导致被保队人不能按期收回货款的损失 。

    第六条由于投保人不尾行《汽车消费货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致罚息 、违约金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货款之日起 ,至付清最后一笔货款之日止 ,但最长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货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一个月 。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货款金额(不含利息 、罚息及违约金) 。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 ,履行以下义务:一)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二)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三)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货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盗抢险 、自燃险等保险 ,且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消费货款期限长6个月 ,不竿中断或中途退保 。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货款对象必须为货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不得为租货公司 。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货款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 ,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 ,方可同意向其贷款 。

    资信审查时应向投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 ,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保险人 ,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 ,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 、税务资信证明等等 。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汽车消费货款合同》内容如有变动 ,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 ,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 ,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处理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