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先生因为将投保为非营运车的捷达车用作拉“黑活” ,所以在车辆被抢劫又遭遇车祸的情况下 ,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为此庞先生将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 ,东城法院作出判决 ,认定庞先生的行为增加了车辆出险的风险 ,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

  去年7月31日晚 ,庞先生开着自己的捷达车行驶到海淀区四季青桥附近 ,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他人以租车为名持刀将庞先生劫持并将庞先生扎伤 。罪犯劫取了捷达车等物品后 ,驾驶所抢车辆行驶至河北省邢台市时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车辆损毁 ,现已无法修复 。

  一个多月后 ,罪犯被抓获归案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3年 ,同时判处李某赔偿庞先生损失5046.25元 ,但对于车辆损失 ,法院没有作出处理 。庞先生想到自己曾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上了车辆盗抢险 ,所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 ,但保险公司却以庞先生变更车辆使用用途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

  保险公司认为 ,经调查 ,庞先生在被抢劫时正在进行非法的营业性运输活动 ,也就是通常理解的“黑车” ,所以根据保险合同规定 ,被保险人庞先生将投保为非营运车的捷达车用作拉“黑活” ,使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公司的免赔决定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 。

  而庞先生自己坚持他没有向犯罪分子收取一分钱 ,所以不能称为“黑出租” ,他甚至称 ,他经常无偿地让陌生人搭乘他的捷达车 ,对此 ,保险公司认为庞先生的行为让人难以理解 ,即便如此 ,庞先生也增加了捷达车的出险风险 。
  主审此案的王磊法官在庭审后告诉记者 ,此案中能否认定庞先生从事非法运输还有待研究 ,但对于“黑车司机”来说 ,因为他们经常搭乘陌生乘客 ,遇到犯罪分子的几率要高于一般的家庭用车 ,而保险法规定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将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对于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是不负责赔偿的 。所以黑车出险很难获得保险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