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 ,熊先生的本田车停在小区内路边车位上被盗后 ,凭借一张没有日期的停车费发票 ,从矢口否认车辆存放事实的车位管理方成功索赔了6万多元 。近日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审结此案 。

  这起判赔案引起了广大车主的广泛关注 。许多车主纷纷致电本报 ,询问小区停车丢车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 ,作为车主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 ,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

  案件回放:小区丢车成功判赔

  熊先生介绍 ,他的黑色本田车是2005年10月29日夜间停放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一区西侧路边时被盗的 。停车时 ,停车管理员收取了停车费 。他次日发现车辆被盗后报案 ,警方至今尚未侦破 。去年4月4日 ,保险公司赔付了熊先生17万余元的车款 。为要回其余的6万余元损失 ,熊先生将停车位的管理方告上了法庭 。开庭时 ,存车处的管理员矢口否认熊先生的车于案发当晚曾在他们那里存放 。为此 ,熊先生的代理人出示了存车处的停车收费发票来证明此事 ,但存车处却以停车发票上未注明时间为由不予认可 。

  经过审理 ,法院认为 ,熊先生对曾在存车处停车后被盗的事实提供了停车发票 、案件回执单 、保险公司赔款收据等证据 ,考虑到他作为个人的举证能力 ,他已经穷尽了举证手段 ,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 ,熊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他曾在存车处停车 ,且车辆被盗的事实存在 。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对于熊先生车辆丢失一事 ,存车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 ,判决存车处赔偿熊先生6万余元车款 。

  律师解析:小区丢车哪些能赔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的陈华兴律师告诉记者 ,本案中 ,根据原告一方所提供证据停车发票 、案件回执单 、保险公司赔款收据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物业公司因未尽到保管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那么 ,小区内停车丢车哪种情况下能够获得赔偿 ,哪些情况下无法获得赔偿呢 ?

  陈华兴律师指出 ,小区内停车丢车 ,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看物业是否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第一种 ,收费停车 ,此种又分两种情况:A.物业只收取场地占用费 ,此种情况下业主与物业之间形成了租赁关系 ,此种情况下丢车物业可以不承担责任;B.收取了停放服务管理费 ,这时物业与业主之间就有了委托关系 ,物业有责任24小时保护车辆的安全 ,使其免受损害和丢失 。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保管责任 ,车辆丢失则属于刑事案件 ,物业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疏于管理 ,导致车辆丢失 、毁损 ,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 ,免费停车 。物业公司只有存在着重大过失才会承担责任 。

  但目前郑州市很多小区物业收费并不明确包含哪些项目 ,也并没约定诸如出现丢车案件时的责任承担 ,因此 ,小区业主应成立业主委员会 ,对物业公司服务的项目及费用 、责任进行约定 ,并以此作为出现问题后责任划分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 ,作为车主最稳妥的办法就是 ,提前与停车方约定 ,并记得索要存车凭证 、保管证 、发票等 ,以确认保管合同关系的存在 ,这也是今后发生丢车等损失时索赔的前提 。”陈华兴律师表示 ,只要有凭证证明存车关系的存在 ,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当然 ,责任的划分 ,即赔多赔少要综合考虑 。

  名词解释: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 ,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 ,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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