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需要确定损害程度和定价方案 ,习惯上称之为“定损”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 ,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 ,确定修理项目 、方式和费用 。否则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根据规定可以看出 ,保险车辆出险后在“定损”中有两条原则:一是尽量修复原则 ,二是协商定价原则 。如果未经协商或协商不成 ,保险人有权核定或拒绝赔偿 。因此 ,与保险人协商“定损”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 。

  一般而言 ,对同一损失的鉴定结论和修复费用 ,修理厂不同 ,作出的“定损”也会有所差异 。因此 ,要公平正确地“定损” ,应当选定一个专业的中立的权威鉴定机构来进行 。

  目前在我国 ,专业的中立的权威机构主要有:近年来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估损 、鉴定业务的保险评估机构;受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委托 ,由当地价格事务所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相关保险车辆在当地设立的特约维修部门 。

  因此 ,车辆的损失并非必须由保险公司确定 ,车主可以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方案提出不同意见 ,并进一步与保险公司协商 ,共同选定一个双方都信任的机构来负责“定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