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6年2月 ,刘先生驾驶宝马轿车在某路段发生追尾事故 。经交管部门现场鉴定 ,刘先生负事故全责 。事故后 ,刘先生的宝马车被保险公司指定的修车厂检测后 ,确定维修费用为16万元 。而刘先生却不满意这个结果 ,他自行把车送到所购车的4S店进行维修 ,为此 ,刘先生花费近25万元 。

  后来 ,当刘先生拿着修车的各种凭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 ,刘先生没有在其指定的地点修车 ,故超出保险公司认定的那部分损失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行为” ,应该由刘先生自行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 ,刘先生于事故发生后的次月将该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要求其承担修车的所有费用 。由于种种原因 ,该案件一直未得到解决 ,直至2007年10月份 ,案件才有了最终结果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事故发生后 ,刘先生在未与保险公司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直接送往4S店维修 。这种行为虽然没有违反保险合同的规定 ,也符合作为投保人的消费者在事故后的正常实际情况 ,并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但刘先生自行修车的这种做法却因保险公司不在场而无法证明修车的花费是否都属于合理损失 ,因此刘先生应对其自行处置的行为应承担责任 。同时 ,保险公司仅以“与指定维修厂定损不一致”为由拒赔刘先生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保险公司也无法举证证明25万元的修车费用中包含“修车不必要的费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据此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支付给刘先生20万元 ,剩余部分则由刘先生自行承担 。

  律师提醒:

  此类案件关键在于 ,能否充分证明车主修车费用比定损价多的那部分是否是由因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引起的 ,是的话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责任 ,否则损失就该由车主自掏腰包 。同样 。车主对于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的诉讼举证程度 ,决定了其是否或多大程度上对差额部分承担责任 。

  律师提醒广大车主 ,车辆出险后 ,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快取得事故责任划分证据 。车主和保险公司在选择维修单位 、修理的项目和方式等方面原则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达成一致 。如果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的话 ,车主有权利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损失扩大 ,即车主有权选择适合的维修单位 、维修项目等 。如果说 ,因保险公司一方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的 ,保险公司应当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额外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在未与保险公司达到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修车的单方行为只得到法院的部分认可 ,故判决刘先生也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