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出纠纷 法院支持“自行修理的选择权”
浏览: 来源:信贷保险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1-01这是湖州宝马车主小陈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原本是落在湖州吴兴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层面的 ,因为双方实在协调不下来 ,直接进了吴兴法院的消费者维权法庭 。
这个纠纷 ,引起了很多车主关注 ,因为涉及车险赔偿 。
维修定损出了纠纷
今年7月7日 ,小陈开着宝马车在行驶的过程中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了刮擦 ,宝马“受伤” 。后来保险公司定损勘察 ,核定维修费用为1500元 。
就因为是宝马 ,小陈不放心去一般地方 ,就自己联系到熟悉的汽车修理厂去修了 ,维修费用为2790元 。
正是这个差价导致了后来的纠纷 ,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1500元 ,余款拒绝赔偿 。
双方似乎都有理 ,保险公司的意思是既然我们已经定损 ,那么这个定损的额度还是有绝对参考价值的;而小陈说 ,我的是宝马呀 ,我也是找修理厂修的 ,中间也没猫腻 ,怎么就不能赔 。
小陈找到了吴兴区消保委 。消保委工作人员也协调不下来 ,如果要做评判的话 ,看样子需要更多的法律帮助了 。
车主被认为要求合理
这个定损理赔的纠纷经法官之手 ,就理由充分 ,层层明晰了 。
法庭觉得车主的要求是要支持的 。理由是:一 ,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维修费用的理赔必须按照保险公司定损时定下的金额赔;二 ,保险合同里倒是明确规定 ,被保险人可选择“自行择厂 、修复赔偿”或“自行修车 、协议赔偿”这两种定损赔偿方式 ,这意思是消费者具有自行修理的选择权 。
再说 ,小陈去的这家修理厂也不是保险公司规定不能去的 ,在“机动车辆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中 ,无高档轿车不能去这家修理厂修理之约定 。
所以 ,小陈最后修理的费用 ,尽管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 ,也属于合理的赔偿要求 。
保险类案件增加明显
小陈的纠纷 ,最后法官还是做了调解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保险公司承担修理费2500元 。
这个结果 ,让很多车主都很高兴 。法院工作人员说 ,这个案子不是否定保险公司的定损 ,其实 ,保险公司的定损还是比较客观的 。这起纠纷中维修价格差异比较大 ,主要因为这是宝马 ,而保险公司定损一般会按照普通车辆的普通维修费用来定 。
不过司法界人士还是从这里面看出了趋势和意味:车险合同约定 ,需要更为完备和明确 。
来自基层法院的统计 ,近年来各类案件中 ,保险类官司增长非常明显 ,原因是市民的汽车拥有量大幅增长直接导致汽车理赔方面的纠纷增多;第二是投保人越来越“精明”了 ,不少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上没有跟投保人做特别解释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自己做过解释 ,那就不能“免责” 。(本文来源:杭州网-都市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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