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史某出车祸后 ,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在48小时内报知保险公司 ,平安保险公司以此拒保 。近日 ,市一中院认定 ,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没有道理 ,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损失 。这也是保险行业48小时报案条款首次被判无效 。

  2005年12月22日 ,史某与平安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史某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 。2006年8月12日 ,史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造成车辆损坏 。经交通支队认定 ,史某负次要责任 。

  3天后 ,史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2006年9月18日 ,平安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 ,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 ,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平安公司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由于史某在3天后报案 ,故该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史某对此不服 ,将平安公司告上法院 。

  法院审理后认定 ,从公平角度以及整个合同的规定来考虑 ,要求司机及时报案是为了查明案情 、确定责任 。具体到本案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交通支队对该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现场勘查情况 、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 ,作出了认定 ,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上述认定 ,史某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但并未导致平安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和损失程度等 。该保险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应当认定为无效 。平安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于法无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