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机动车提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第二条  本条款由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 ,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持有检验合格证 、移动证或临时号牌 ,尚未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正式号牌的汽车 、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

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 、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单载明的产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销售地 ,或从销售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 、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 

 第一部分  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保险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 、倾覆 、坠落;

(二)火灾 、爆炸 、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 、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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