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的义务 。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如指定驾驶人的 ,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改装 、加装等 ,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 ,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 ,并通知保险人 。否则 ,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

第二十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

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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