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 ,免赔率为20%;

(二) 发生全车损失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来历凭证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 ,每缺少一项 ,增加免赔率1%;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 ,增加免赔率5%;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 ,增加免赔率10% 。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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