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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机动车盗抢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 、台地区)行驶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 、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 ,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 ,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后 ,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 、抢夺过程中 ,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收缴 、没收 、政府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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