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 ,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 ,无法找到第三方时 ,免赔率为30%;

(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 ,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免赔率为20%;

(四)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 ,增加免赔率10%;

(六) 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 。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 ,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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