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浏览: 来源:信贷保险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0-05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收缴 、没收 、政府征用;
(三) 竞赛 、测试 、教练 ,在营业性维修 、养护场所修理 、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 、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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