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 、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 ,包括客车 、货车 、客货两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 、倾覆 、坠落;

(二) 火灾 、爆炸 、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 、倒塌;

(四) 暴风 、龙卷风;

(五) 雷击 、雹灾 、暴雨 、洪水 、海啸;

(六) 地陷 、冰陷 、崖崩 、雪崩 、泥石流 、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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