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浏览: 来源:信贷保险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0-05(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 ,增加免赔率10% 。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
第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 ,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 ,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并尽快进行查勘 。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 ,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 ,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 、损失清单 、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 、损失情况 ,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 ,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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