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30% 。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 、发生全部损失时 ,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 ,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0.6%

2 、发生部分损失时 ,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 、发生全部损失时 ,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 ,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

2 、发生部分损失时 ,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

(三)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 、(二) ,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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