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收缴 、没收 、政府征用;

(三) 竞赛 、测试 ,在营业性维修 、养护场所修理 、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 、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 ,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 除另有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 、朽蚀 、腐蚀 、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 ,车轮单独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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