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浏览: 来源:信贷保险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0-05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基本条款(A款))<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 、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 ,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 、倾覆 、坠落;
(二) 火灾 、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 、倒塌;
(四) 暴风 、龙卷风;
(五) 雷击 、雹灾 、暴雨 、洪水 、海啸;
(六) 地陷 、冰陷 、崖崩 、雪崩 、泥石流 、滑坡;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施救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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