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
浏览: 来源:信贷保险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0-05第四章 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罚没 、查封 、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 、核污染 、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 ,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 ,未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
(四)保险车辆在竞赛 、检测 、修理 ,被扣押 、征用 、没收 ,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期间;
(五)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 ,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 、驾驶证审验未合格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 、损毁 、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 、暂扣期间或积分达到12分 ,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的 。
第五条 下列损失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 、分娩 、自残 、殴斗 、自杀 、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五)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六)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赔偿限额
第六条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车上人员责任险根据不同座位 ,分为司机座位责任 、前排乘客座位责任以及后排乘客座位责任 。
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 ,应当向本公司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保险车辆行驶证 、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车上人员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费用单据;
(五)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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