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 ,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 ,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
第十五条 本保险在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 ,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 ,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 、方式和费用 。否则 ,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 ,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 ,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 ,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即: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 ,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即: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 ,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 ,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 。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施救的财产中 ,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 ,应按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 ,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 ,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 ,本公司先予以扣除 ,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 ,由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 ,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 ,并在赔款中扣除 。
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 ,本公司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自动终止 。
第二十一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
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 ,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保险人过错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 ,本公司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
第二十二条 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金额有权重新核定 ,并有权对其中无法核实的部分拒绝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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