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 、倾覆;
(二)火灾 、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 、暴风 、龙卷风 、暴雨 、洪水 、海啸 、地陷 、冰陷 、崖崩 、雪崩 、雹灾 、泥石流 、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
第二条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施救费用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罚没 、查封 、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 、核污染 、核辐射;
(四)本车所载货货物的撞击 、腐蚀;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人工直接供油 、高温烘烤;
(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 ,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 ,未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
(四)保险车辆在竞赛 、检测 、修理 ,被扣押 、征用 、没收期间 。
第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 ,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 、驾驶证审验未合格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 、损毁 、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 、暂扣期间或积分达到12分 ,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的 。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 、朽蚀 、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 、车灯单独损坏 、玻璃(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 、车身单独划痕 、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 ,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 ,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由于局部损坏导致保险车辆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 、保管费 、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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