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营运车辆在使用过程中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造成车身部分损毁 ,致使车辆停驶 ,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 ,均应扣除3天 。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3天)×日赔偿金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赔款累计计算 ,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