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
浏览: 来源:信贷保险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0-05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金额以内按被保险机动车实际损失的70%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的 ,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70%计算赔偿;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的70%计算赔偿 。
3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本条款所指的新增加设备 ,是指在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 ,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办理本附加险时 ,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实际价值 。新增设备随被保险机动车折旧计算实际价值 。
第一条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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