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六)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七)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金额以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