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强险应承担的损失和费用 。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申请赔偿时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裁定)书 。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

12 、附加杂支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被保险人支付的下列费用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额金额内计算赔偿:
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费 、车辆检验费 、鉴定费 ,死者的验尸费 、停放费 、冷冻费;
2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超出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的部分 。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费用;
(三)本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中未列明的费用;
(四)应由交强险承担的损失和费用 。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时 ,必须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一并提出 ,本公司根据核定的实际费用在保险金额以内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同时进行 ,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本附加险不作单独案件赔偿 ,同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和单据 。

13 、附加教练车扩展责任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尚未取得合法驾驶执照 ,但已办理合法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的专用教练车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教练车在驾驶过程中 ,由于碰撞或倾覆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 ,保险人在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相应赔款后 ,按照本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
(二)教练车在驾驶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相应赔款后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

    第三条 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

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分别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及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一致 。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车车上人员的伤亡;
(二)非正规学员驾驶;
(三)无合格教练随车指导;
(四)教练机构非法;
(五)非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 。

    第五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处理与所投保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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