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 ,本保险责任终止 。

(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

 

7 、附加租车人失踪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 ,租车人未能按《机动车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车辆 ,经公安部门立案 、确认租车人与租赁车辆同时失踪 ,失踪案满三个月未查明被保险机动车下落的 ,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 、租车人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合法有效的《机动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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