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
浏览: 来源:信贷保险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0-05(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 ,本保险责任终止 。
(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
7 、附加租车人失踪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 ,租车人未能按《机动车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车辆 ,经公安部门立案 、确认租车人与租赁车辆同时失踪 ,失踪案满三个月未查明被保险机动车下落的 ,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 、租车人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合法有效的《机动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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