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的交强险情况 。

第十三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被保险机动车的维护 、保养工作 ,并按规定检验合格 。

第十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 、施救措施 ,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通知保险人 。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否则 ,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部分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 ,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 、核实事故责任 ,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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