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浏览: 来源:信贷保险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0-05(十四)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交强险应承担的损失和费用 。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第三节 赔偿限额
第六条 车上人员每座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座位数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
第四节 保险期间和保险费
第七条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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