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火灾 、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 、坠落 。

第二节 除外责任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伤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违章搭乘的人员伤亡;

(二)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 、分娩 、自残 、殴斗 、自杀 、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叛乱 、暴乱 、扣押 、没收 、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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