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为公平体现不同安全驾驶记录的投保车辆保险费的差异性 ,保险人对续保车辆按下列规定优待或加收保险费:

(一)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上一保险期间未发生本保险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续保 ,且保险期间均为一年时 ,可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连续多个保险期间未发生本保险赔款的 ,保险费优待比例逐年提高 。但上一保险期间发生本保险赔款的 ,根据发生保险赔款的次数 ,降低保险费优待比例直至为零 。

(二)多次赔款保险费加收

对上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的 ,本公司将加收本期保险费 。

(三)无赔款保险费优待及多次赔款保险费加收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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