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 ,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 ,事故责任比例为30% 。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 、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计算赔偿 。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如果出险时车上实载人数超过核定载客数时 ,保险人按投保座位数与实载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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