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诉讼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 、伪造单证 、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

第七节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事故原因 、性质 、责任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和有关费用单据 。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 、已支付保险费凭证 、索赔申请书 、人身伤残程度证明 、有关费用单据 、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客运车 、出租车 、特种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还应提供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和操作证 。

发生保险事故时 ,应由对方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的 ,被保险人还应提供对方交强险承保公司出具的交强险已赔偿项目的发票等相关单据及赔款理算(计算)书的复印件 ,并加盖交强险承保公司赔款专用章 。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 ,被保险人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故调解书 、判决书等 。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 ,被保险人也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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