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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摩托车 、拖拉机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 、台地区)行驶的 ,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 、三轮摩托车 、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

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 、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含轮式收割机) 。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 、拖拉机统称为被保险机动车 。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 、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 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 、倾覆 、坠落;

2 、火灾 、爆炸;

3 、外界物体坠落 、倒塌;

4 、暴风 、龙卷风;

5 、雷击 、雹灾 、暴雨 、洪水 、海啸;

6 、地陷 、冰陷 、崖崩 、雪崩 、泥石流 、滑坡;

7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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