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浏览: 来源:信贷保险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0-05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 、现场查勘 、参与诉讼 、进行抗辩 、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 ,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 ,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 ,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 ,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 ,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 ,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
短期月费率表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 ,按一个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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