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浏览: 来源:信贷保险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0-05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 ,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 ,并尽快进行查勘 。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 ,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 ,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 、损失清单 、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 、损失情况 ,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 ,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的义务 。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如指定驾驶人的 ,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机动车改装 、加装或者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 、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 ,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 ,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 ,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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