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浏览: 来源:信贷保险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0-05(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 、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 、抢劫 、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
第八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第九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 ,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 ,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 ,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 ,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 ,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 ,增加免赔率10% 。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
第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 ,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 ,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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