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附加险(十一)
浏览: 来源:信贷保险 发布:36学车 日期:2007-10-05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保险责任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 ,因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 、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责任免除
第五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 ,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 ,仅由惊恐引起 ,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 、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第五十七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
赔偿限额
第五十八条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赔偿处理
第五十九条 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 ,本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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